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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施行,带您一起了解《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4日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3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8章,57条,一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严格行为监管要求,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指出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两会一层”消保工作职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等11项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全方位、系统化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对银行保险机构产品设计、信息披露、营销宣传、销售行为、公平定价等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以及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等。

第四章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及时理赔,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第五章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对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满足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金融服务需求、规范营销和催收行为等作出规定,优化服务品质,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对银行保险机构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外部合作、系统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在消费者授权同意基础上开展各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开展外部合作应当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数据保护责任、保密义务等事项,并严格控制合作方行为和权限。

第七章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夯实行为监管执法基础。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体现了新特点、新要求:(一)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二)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三)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四)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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