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一、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1.自行收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委托代收的,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3.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群众需要和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二)公共服务机构
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等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
1.自行收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2.委托代收的,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主体
1.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
2.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1.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2.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1.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
2.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3.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1.各类经营主体应依法依规保障现金支付,做好零钱备付,满足现金使用需求。
2.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3.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二、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处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维护现金流通秩序。针对公共服务、水电煤气、餐饮住宿等民生服务和零售领域,以及景区、交通等人口集中场所,开展全面摸排、宣传引导和依法查处等工作。2021年以来,累计对138 起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三、被拒收现金怎么办
1.告知。明确告知对方其拒收行为违法。
2.证据。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线索。
3.举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城市政务热线投诉举报。人民银行将对拒收现金线索进行核实,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使用现金,不得以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保障公众现金支付选择权。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