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我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惩戒对象名下银行结算账户实施金融惩戒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惩戒对象范围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二、惩戒期限
(一)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两年。
三、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四、申诉渠道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苏州银行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0512-96067)。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