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州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一)所有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
(二)用途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或商住两用房等商业用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1. 当客户存量房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加点幅度超过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个基点以上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加点幅度;调整后的加点幅度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加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政策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幅度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上季度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平均利率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信息。
2. 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需申请变更合同定价条款,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1. 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贷款重定价周期(即LPR调整时间间隔),调整后利率调整方式可选择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
2. 每笔存量房贷仅可申请调整一次。调整生效后,在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将维持不变,不可再次调整。
(三)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变更生效后,将从变更生效日的当日开始执行。变更生效日以我行审批结果为准。
三、调整方式及渠道
(一)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加点幅度调整条件,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网点,签署相关协议后按照前述调整规则执行。
(二)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网点,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我行再按前述调整规则执行。
(三)我行将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客户可联系贷款经办网点申请。针对2024年11月内受理的申请,我行将于2024年12月5日前完成重定价周期调整。 2024年12月起,我行将开通手机银行申请功能,届时客户可登录苏州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常态化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四)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512-96067咨询,或联系贷款经办网点咨询,并请关注贷款经办网点的营业时间。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苏州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