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构是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构成的。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及修订章程、批准发展规划、选举及更换董监事、聘用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利润分配等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7个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本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本行的独立董事与外部监事均由具有丰富银行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结构科学合理,确保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与外部监事专业特质,为本行发展提供专业、高质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