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所加载的苏州银行金融IC借记卡的业务管理,维护苏州银行和持卡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苏州银行《苏州银行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社会保障卡包含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省社保卡)以及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省社保卡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共同发行;市民卡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银行,联合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共同发行。
社会保障卡是具有市民个人身份识别、社会保险应用(自2023年12月1日起,市民卡停用社会保障功能)、电子凭证、电子支付、信息采集、信息查询及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功能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智能金融IC卡。社会保障卡可以带隐形磁条,隐形磁条加载在卡面的“社会保障卡”字样上,隐形磁条与芯片共用苏州银行银行账户。
金融IC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卡片过期后,线下实体卡交易等部分交易将受到影响,但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受影响交易仍然有效。
第三条 依照本章程获得社会保障卡的个人为持卡人。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发卡行、持卡人、相关业务参与人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自愿遵守本章程,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完成基本人员信息采集后,即可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使用
第六条 持卡人申领到社会保障卡后,社保账户即可使用,银行账户必须进行激活后方可使用,激活时需由本人凭卡及有效身份证件至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在完成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手续前,该账户只收不付。该账户必须先存款后使用,不得透支,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取款或消费,由持卡人负责。社保卡电子钱包的功能应用以各地管理机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在苏州银行所属的营业机构、自助银行、ATM上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代收代付、修改密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业务;通过与苏州银行联网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余额查询业务;通过境内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办理取款、余额查询业务;通过境内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POS机具办理消费业务。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必须凭密码进行交易(小额双免交易除外),中国境内正常使用,中国境外只支持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因持卡人对卡片或密码的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苏州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存取规定办理。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和密码在ATM上取款每日每卡(含无卡取现)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ATM转账功能需持卡人主动申请开通,每日每卡转出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第十条 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社会保障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社会保障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特约商户受理社会保障卡必须采用POS联线交易,不得采用压卡、签单方式受理,如因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特约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苏州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应按照屏幕提示正确操作,如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次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吞卡凭条到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的,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在他行自动柜员机上吞卡的按照他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社会保障卡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对一日内连续三次以上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苏州银行为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持卡人须按照苏州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解除锁定。
第四章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换卡、补卡需支付工本费;持卡人跨行或异地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等业务,需支付手续费。上述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和苏州银行有关收费标准,可以全部或部分向持卡人收取,具体以苏州银行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社会保障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苏州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发生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至苏州银行指定渠道办理信息维护。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结清银行、社保、电子钱包账户和相关费用、交回社会保障卡后,方可办理销户。对遗失或被盗的社会保障卡申请销户时,持卡人须在销户前办妥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和苏州银行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等手续,应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慎重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IC借记卡银行账户所有权属于苏州银行,持卡人如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苏州银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授权网点工作人员收回卡片。
第五章 发卡行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苏州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社会保障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社会保障卡暂时无法使用的,苏州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苏州银行按照持卡人办理卡片时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苏州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苏州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此期间未提出销户申请的即视为接受。
第二十二条 苏州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营业网点、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查询银行账户的收支情况,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个自然日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苏州银行将在30个自然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持卡人银行账户资金的安全,苏州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停该卡银行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挂失、伪造社会保障卡,使用伪造、涂改的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诈骗活动者,苏州银行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使用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计息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转账支付和现金存取,该账户内的存款按照苏州银行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七章 挂失、解挂、补卡、密码重置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遗失卡片,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卡账户资金安全,应立即通过苏州银行电话银行0512-96067、社保服务电话12333等电子渠道分别办理银行账户和社保账户的口头挂失;也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前和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社会保障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苏州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本人不能前往办理书面挂失及申请挂失补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及申请挂失补卡手续,但被委托人必须出示委托人及其本人身份证件。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补卡后需激活银行账户的,还须出示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补发卡、领卡、重置密码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口头挂失流程:
一、市民卡口挂流程:持卡人可在苏州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持卡人在苏州银行营业网点挂失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卡号、户名、证件号码、住址、余额、开卡日期、交易密码等信息供银行验证。持卡人也可以凭社会保障卡卡号和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口挂成功后银行账户会冻结。
二、省社保卡口挂流程:
(一)社保账户口头挂失需通过人社渠道进行办理。
(二)银行账户口头挂失同市民卡口挂流程。
第二十八条 解除口头挂失流程:
一、市民卡口头挂失后不会自动解除,如再找回遗失卡可至苏州银行网点办理解除口头挂失;口挂解除后,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
二、省社保卡办理口头挂失后有效期7个自然日,逾期自动解挂。7个自然日有效期过后,持卡人如未找到省社保卡,可继续办理口头挂失或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持卡人在7个自然日有效期内找回遗失卡的,需通过人社渠道和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分别办理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解除口头挂失的手续,也可以等7个自然日有效期过后自动解除。
三、口头挂失解挂后,持卡人可继续使用该卡进行各种交易。
第二十九条 正式挂失流程: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卡号、户名、余额、开卡日期、交易密码等信息,到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时,客户应对挂失前的末笔交易后的存款余额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解书面挂失流程: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在补新卡之前可以解书挂。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已书面挂失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到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补卡流程:书面挂失生效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挂失补卡及领卡。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如银行交易密码遗忘,可凭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苏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银行交易密码重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险应用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相关的业务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电子钱包或者交通应用,分别由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以及各地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相关业务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苏州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苏州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六条 苏州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苏州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以及相关人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苏州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银行“社会保障卡”金融IC借记卡章程(2024年修订)》(苏州银行〔2024〕746号)作废。